为防止供销社资产流失,依法维护社有资产,宜阳县供销社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维权,通过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赢得了宜阳县香鹿山镇牌窑村百货部出租资产的有关产权,维护了供销社资产的合法权益。
1998年12月,宜阳县香鹿山供销社与本单位职工王某、谭某签订为期20年的香鹿山镇牌窑百货门市部承包租赁合同。2018年合同期满,王某、谭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还与香鹿山镇供销社,反而在租赁期间将门面房拆除并重建,企图占为己有。
为按期收回租赁资产,宜阳县香鹿山供销社派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次协调,想在和谐的氛围中收回租赁资产,但王某、谭某拒绝恢复和返还租赁的土地及房屋。在多次协调无接下来果的情况下,香鹿山镇供销社在县供销社党组的指导和支持下,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占有香鹿山镇供销社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香鹿山镇供销社或自2019年1月1日起向香鹿山镇供销社交付占用的费用;二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过庭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是判决王某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位于香鹿山镇牌窑村的459平方米国有土地返回给香鹿山供销社之日止,按每月1543元的标准向香鹿山镇供销社支付占地使用费;二是判决谭某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位于香鹿山镇牌窑村的110.2平方米国有土地返回给香鹿山镇供销社之日止,按每月412元的标准向香鹿山镇供销社支付占地使用费;三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有王某、谭某负担。王某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供销社系统专项整治活动之际,宜阳县供销社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社有资产权益,赢得了一审、二审诉讼,收回了租赁到期的资产,实现了供销社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为供销社系统专项整顿和改革治理工作拓宽了思路、创新了做法。下一步,宜阳县供销社将继续做好社有资产的管理和核查工作,不断盘活闲置资产,对全系统有失公平而损害供销社利益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亮剑,为畅通供销社系统为农服务的主渠道奠定坚实基础。(吕江锋)